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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制度

 
 

  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制度,同中国内地一样,云南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中叶左右,云南滇池地区已进行着相当发达的农业生产,并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战国后期,楚国庄娇士卒的入滇进一步加速了滇池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随着滇王国的建立,滇池区域的各民族部落先后跨人奴隶社会,也便开始产生了云南最早的奴隶制滇王国的国家机构,因而兵役劳役制度相应产生。

  在西汉郡县设置前,云南兵役劳役制基本上是奴隶制小邦和部落联盟军事组织制度,其特点是奴隶和平民及农村公社成员平时生产,战时出征,他们以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之后又以地区单位组织起来, 并举行区域性的社祭(“祭柱”,这是古代原始社会由氏族公社向农村公社演变、血缘关系向地区关系演变的标志)。

  滇王国在被西汉征服之前,其主体民族焚族中的最大奴隶主滇王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统治权力及其统治基础,因而它能够接受汉朝廷所封给的王爵,并在利用其权力以效力于汉朝廷的情况下,对焚族和同区域内的叟族、昆明族人民进行有力的统治,他们成为为滇王奴隶主贵族供给奴隶和服兵役、劳役的民族。

  对滇王国及其部落联盟军事组织,尚无法详细判断,但从1949年前云南西盟佤族部落制可以作一些分析。当时云南阿佤山的社会,处于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即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主义时期。农村公社是社会的基础,并以此而形成部落和部落联盟。家长奴隶制已比较普遍,村寨间经常为猎取人头祭谷而发生械斗。

  在云南西盟县阿佤山,1949年前已形成马撒、永广、翁戛科三大部落及岳宋、班帅、芒杏等小部落;在云南沧源县则有班洪、班志等大部落及永邦、永和、岩帅、贺南等小部落。在马撒大部落组织中,共有5个大寨、45个小寨、19个家族,构成大寨、小寨、家族和家庭四级部落结构。作为部落基础的村寨,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单位。村寨各行其是,马撒大寨与其他各寨之间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仅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形成一种军事性、临时性的联盟,没有固定的组织和盟主,只有主持祭祀的“窝郎木依吉”,意即祭大鬼的头人。

  班洪部落则与马撒部落不同,它不但有统一的行政、军事组织,有酋长世袭制,而且形成了一个部落联盟,因而被清王朝赐封为班洪土都司,当地人把班洪首领称为“班洪王”。 班洪部落共由18个小部落组成,每个小部落管有数个村寨,共计77个寨、1500余户。一开始的班洪各部落同马撒部落一样,只有松散的关系, 但随着班洪部落的日渐强大,在与西双版纳傣族和拉祜族的斗争中,逐渐将各部落联合起来,形成以班洪为首的部落联盟组织,遇有全部落的事,必须通过各部落头人会议决定,具有军事民主主义色彩。 班洪部落大酋长称“达崩”,其下设有四道衙门,分别管理内政、外交、军事和财政。 部落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固定的军事组织,实行“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制度,部落酋长有卫队。在经济上,部落首领“达崩”凭着政治上的特权对部落成员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如命人为其服各种劳役;在与外部落的械斗及与其他民族的军事斗争中,命令所有的部落均参加战争。

  从1949年前云南西盟和沧源佤族的社会状况和兵、劳役制度,我们似乎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推断出滇王国其他部落联盟的社会及内部结构,其兵役、劳役主要是建立在已进入奴隶制的滇王国贵族上层或奴隶主对本民族焚人中的奴隶和平民的统治。此外,滇王国通过对其统属的其他民族部落,以部落联盟的方式,对滇王国区域内进行统治,奴隶和被统治民族部落的村社农民是对滇王国服兵役、劳役的主要群体,对其所统辖下的所有自由民,均实行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组织制度。

  公元前109年,汉朝发动巴、蜀兵击灭了与滇“皆同姓相扶”的劳浸、靡莫,滇王降服,以其地设益州郡,东汉时在今云南保山设永昌郡,在政治上采取“羁縻”政策对云南各民族群体进行统治。在云南原生产水平发展较高的地区,两汉设立郡县,派汉族官吏直接管理。对大部分地区和民族群体,则只能通过原有的民族上层来进行管理。

  两汉时期,云南各民族奴隶主和头人所统治的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为统治者服劳役、兵役;而村社农民,是有一定的自由的。村社农民有家口,有份地(私田),有小家庭经济等,但不得随意迁徙;同时,要服兵役,当兵打仗,在公田里劳动,承担一定的徭役,为贵族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 这种情况在1949年前云南西北小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小凉山有黑彝(奴隶主)、曲诺(百姓)、阿加(分居奴)和呷西(家奴)四个等级。 曲诺虽为自由农民,占总人口半数以上,但他们仍属于一定的黑彝主子,每年为主子负担一定的劳役,并在经常发生的与其他村寨的冤家械斗中无条件地参加战斗。 两汉时期,在云南设郡县进行“羁縻”,统治, 汉族军队也随之进入云南,但人数毕竟有限。各“羁縻”地区民族上层统治者的卫队武装及向奴隶和村社农民征派的兵役,一般在遇有战事时才组织起来,随时听候郡守、县令的调遣,成为郡属的部兵,平时为农。

  三国、两晋时期,云南同内地中原一二样战乱起伏,南中各民族地区的实际统治者是大姓和夷帅。蜀汉、魏、晋封建中央对南中地区的统治,仍然是通过大姓和夷帅来进行的。

  大姓势力是建立在对部曲进行剥削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南中大姓们的部曲,是原来大姓们拥有的佃户、摆脱了奴隶地位的隶农,以及战乱中被迫归附的“夷”族中的村社自由民。隶农平时在大姓的土地上耕种,为大姓服劳役,战时则编人行伍,服兵役。 “夷”族村社自由民虽有人身自由,但要向大姓纳贡,并被摊派兵役和劳役,他们同隶农一样,均成为大姓们的部曲。东汉末年至三国初年,南中的雍阎、孟获等拥有大量的部曲, 对抗郡县官吏,发动战乱,割据一方。 诸葛亮平定南中后,并不是消灭这些夷汉大姓势力,而是扶持,让其获得更多的部曲。《华阳国志。南中志》说, 诸葛亮把一些尚未依附于大姓的村社农民划归大姓们作为部曲,“分其赢弱配(给)大姓焦、雍、娄、爨、孟、董、李为部曲”;同时“以夷多刚狠不宾,乃劝令大姓富豪出金帛,聘策恶夷为家部曲,得多者亦世其官,于是,夷人贪货物,以渐服属于汉,成夷、汉部曲”。这些部曲都被世世代代束缚在土地上,为大姓势力们服兵役和劳役,平时为民,以事农耕,战时则成为各部部兵。大姓势力所直接支配的范围, 只是焚族与汉族移民杂居的部分平坝地区, 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为“夷”族(包括靠内地的叟、昆明和边疆的鸠僚、闽濮等)所控制。这些“夷”族仍是原始的部落组织,他们中“无大王侯”,只有本地区、本民族中的贵族分子,后来渐渐成为军事首长的夷帅。他们能从本民族、本地方的人民中收取牛马金宝及粮食,将其中部分交给蜀汉官吏。如西晋末年,南夷校尉李毅向“夷”族五十八部贵族收金、银、毡、马,“动以万计”。但各民族毕竟未曾跨入奴隶社会,夷帅们只能通过其下属各农村公社头人收取贡纳,或通过部落组织暂时的军事行动,还不可能对自由村社农民征派兵役、劳役。至于散在边疆的“无君长总统”的“百濮”、“闽濮”等仍然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前的阶段中,无阶级分化,受外面的影响也较少。

  南北朝时期直至唐代前期,在南中大姓纷争中崛起的爨氏势力割据了以建宁、晋宁为中心包括永昌郡和朱提郡一部分地区的广大区域,对夷、汉人民实行闭关自守的统治。爨氏通过家族血缘纽带,建立起一个统治各地的“诸爨氏强族”,以大宗、小宗相连,形成各级封建领主的等级制度。爨氏家族中的各个宗支各据一方,进行封建领主经济剥削统治。在爨氏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均对爨氏各封建领主有沉重的经济和军事上的负担。爨氏统治集团内的大小各宗均有自己直接经营的大片庄田;此外一切土地均归爨氏各级封建领主所有,通过农村公社分给村社农民耕种。在各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农奴要为主人服劳役,耕种土地;而耕种领主土地的村社农民同样处于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地位,要为封建领主服劳役和兵役。

  唐代,南诏兴起,建立了一个多民族集合体的国家。 南诏政权是一个军事和行政的联合体,政治组织往往与军事组织相结合。南诏的政治、军事统治,在形式上多仿效于内地的唐王朝。 南诏对已完全进入阶级社会的各民族地区,实行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相结合的统治。《蛮书》卷九说:“南俗务田农菜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杖人各自赍,更无官给。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干人以上有理人官一,约万家以来即制都督,递相管辖……每家丁壮皆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每面置一将,或管千人,或管五百人,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如有盗贼入界,即罪在所人处面将。”由此可见,南诏政权,通过其最基层的农村公社的“村邑理人”(村社头人)向村社农民征派兵役, 并通过政治或军事的形式组织起来,平时为农,战时为兵。对尚未完全进入阶级社会或民族情况比较复杂的内地山区或边疆地区, 南诏保持其原有形式,由各节度或都督府来进行军事统治,并摊派兵役徭役。南诏国王及其各级行政军事首领是最大的奴隶主,在战争中被俘掠的人沦为奴隶,为奴隶主们进行大庄园农业和手工业生产, 还被强迫从事非生产性的杂役。至于“乌蛮”、“白蛮”中广大的村社农民, 虽不为奴隶主们服“杂色役”,但却要负担主要的军事徭役,且十分繁重。当被征派发动对外的劫掠战争时,则一切武器、口粮等,均须自备,“更无官给”;而掠夺到的人口和财物则须交给奴隶主们。

  代南诏而起的大理国仍然是一个多民族集合的国家, 白族封建主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白族封建主们各有领地, 以作为封建统治的基础。其余被统治各民族的内部原有结构不变,由本民族贵族分子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务,受各府、郡的白族封建领主统辖。大理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将土地和农奴分配给诸侯们,建立起各自的庄园领地,并把附近村社农民的土地补进了封建领主的庄园范围内。诸侯们则通过朝贡的形式,向国王提供实物贡纳。 《南诏野史》记载,鄯阐府的高氏诸侯向段氏国王入贡,并提供兵役。诸侯们在其领地之内是“管土管民”的世袭统治者,他们又将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分派他们的臣仆去进行管理, 使其成为地方基层的世袭小领主,形成一种“尊卑相承,上下相继”的统治结构。 在被分割成片的小区域领地之内, 依旧保持着原来的村社组织,然后把村社公有土地分成小块份地给农民使用,让农民对封建主提供兵役、劳役和实物地租。

  大理国时期,社会相对稳定,战争不像南诏国时期频繁,因而大理国没有南诏国时突出的军政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广大农奴和村社农民为封建主和国家提供兵役也远不像南诏时期频繁,然而大小封建主对其超经济的剥削-强迫服各种劳役则是大量而且频繁的。此种情况在云南很多地方一直延续至1949年,只是土地占有者从大理国时期的诸侯变成了元、明、清及民国时期的土司、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