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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古代的贡物赋税制度

 
 

  云南民族古代的贡物赋税制度,云南与中央皇朝的关系,最早始于秦汉时期。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时期,云南境内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群杂居的区域,并形成了各族系的部落分布范围,其中滇池区域的部族最为强大。战国时期,楚国向其西部发展势力,并因与秦国作战的关系,于公元前339年至前329年的楚威王时,派庄跻率兵进人滇池地区,也就于同时,秦国并吞巴国和蜀国,并夺取了楚国的黔中郡。庄跻等不能重返楚国,只好留在滇池部落中,并兵威定滇,庄跻成了滇池区域部落中的首领,这是云南与内地发生关系的开始。

  秦汉时期,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也是云南与内地中央王朝建立联系的重要开始时期。 秦汉时期,今川西南、贵州、云南境内各族被称为“西南夷”。今研究结果表明,当时生活在云南的“西南夷”,主要是焚、昆明、叟、僚、濮、鸠、苞满、闽濮等部落,其中以焚、昆明、叟、僚等人数最多和发展较快。各部族在西汉开“西南夷”设置郡县前基本上处在区域性的原始社会的发展状态中,后期已经和内地发生了交往关系,但在政治上还不曾为内地的王朝所统一。秦朝时期,开始在邛、夜郎乃至滇焚的一些地方设置了郡县,但不稳固。而两汉时期的情况却不同了,在两汉设置郡县和政治控制的辖区内,云南开始了对中央王朝的最初贡赋。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后,在北通匈奴、西通西域、南伐南越的活动中,积极开展了对西南夷的开拓。 公元前135年,西汉招降夜郎置犍为郡(首府在今宜宾), 同时招西南夷邛、箨归附,将其地置十余县,属蜀都管辖并修通“南夷道”和“西夷道”,其中“南夷道”自焚道县(今宜宾)通向群柯江和滇池地区。在筑路中遭到一些部族的反抗和袭击,同时为集中力量北击匈奴,暂停经营“西夷道”。至公元前112年,西汉攻下南越,降服夜郎置群柯郡,征服了邛、稚,分别设越儒郡和沈黎郡。滇则势力较大,一时不易降服,直至公元前109年,汉发巴、蜀兵灭了滇的联盟近亲部落劳侵(在今陆良)、靡莫等,滇才降附,将其地置为益州郡,之后降服了滇西的南、昆明等部落区,归属益州郡。东汉时,在归附的哀牢、鸠僚、闽濮部落地区置永昌郡,至此,西南夷的绝大部分地区成为了两汉所管理的区域。

  两汉时期, 云南属中央皇朝管辖地区的贡赋是通过羁縻政策实现的。两汉在西南夷置郡县之时, 一方面派遣汉使官吏前往做太守、县令,在部分原来生产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建立郡、县据点,对辖区内的各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又封西南夷各族内部原有的奴隶主和部落头人为“王”、“侯”,保持其原有的统治地位,按照旧存的统治方法去统治其本族人民。派遣来的官吏,通过这些土著的王、侯来进行统治。土著王、侯们在政治上听从郡县官吏们的调度,经济上将其按原有剥削方式所得的一部分,以贡纳的形式提供给郡县官吏。但这种羁縻统治及贡纳也只有在已产生了奴隶制度和出现了阶级分化的地方才能有效地施行。《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西南夷君长以什数,独夜郎、滇王受王印。”从大量考古资料看,滇王国在战国至秦汉时期已进入奴隶社会,所以更能与汉朝联结,受到汉朝政权的有效控制,并通过部落和奴隶主对部族进行控制和收取供赋。

  两汉时期,除滇、哀牢等进入阶级社会的部分部族外,在生产落后的原始部落中,汉王朝虽已将其划入郡县范围,但却不能实行真正的统治;尤其那些尚未划人郡县的地区,汉朝的统治势力还不可能真正达到,羁縻和贡纳更不能推行。

  两汉时期,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实际统治区域,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施行羁縻政策的同时,又从内地迁移了一些汉族人口到西南夷屯田,实行移民垦殖, 此举最初是为了保证郡县据点上的汉族官吏和军队的粮食。 当时驻西南夷官兵的一切用度,完全依靠各土著贵族的贡纳,但此贡纳不仅不及时和可靠, 且因需索过多势必引起反抗,所以汉王朝就进行移民垦殖。 《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通西南夷……乃募豪民田南夷,人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进入西南夷的地主、商人把屯田收获的谷物交给当地的郡县官吏,以供驻军和官吏们用度,然后由郡县官吏发给凭证,让他们到内地的府库中去取钱。此种垦殖,实际是弥补当地在西南夷中征收贡纳用度的不足。

  两汉时期,对西南夷征收贡纳的制度,经常因中央王朝统治势力的兴衰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而兴废。作为云南各郡县的官吏,也常因民族性的反抗而使贡纳中止或间断。这当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汉族郡县官吏善于团结夷帅,减轻贡纳,保持政治局面的稳定。如东汉明帝时(58-75年),郑纯为益州郡西部都尉,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很好,因而哀牢及其所联系的各部落酋长“感慕,皆献土珍,颂美德”,纷纷主动要求归附汉朝,设置郡县。永昌郡因而得以建立。郑纯做永昌太守后,规定各部落或村社每年只交“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作贡纳,不作过苛的索取,因而“夷俗安之”。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汉朝官吏的强制剥削而招致不断爆发反抗战争。如公元前86年,居住在洱海地区东北的廉头、姑缯部落等的反抗战争历四年之久;王莽篡位时有句町等部落反抗战争;公元118年,滇池地区奴隶和村社农民两次起义,及公元76年的哀牢部落的反抗。

  东汉末年,随着中央皇朝势力在西南夷中不断削弱,作为一种地方势力的“大姓”逐步取代了中央在西南夷的统治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南中“大姓”与“夷帅”(夷族贵族)分裂割据,独霸一方,对东汉及后蜀汉政权的贡纳中止。 公元225年,诸葛亮率军南征,对孟获“七擒七纵”,在军事打击的同时,采取攻心战术,争取和团结了南中地方“大姓”成为三国时在南中进行统治的支持者和蜀汉政权在南中对各族进行统治的官吏。

  蜀汉政权利用南中“大姓”、“夷帅”,对“部曲”-原来的佃户及摆脱了奴隶地位的隶农,以及在战乱中被迫归附的“夷族”村社农民进行统治。 “部曲”作为“大姓”们的佃户和隶农,要向“大姓”交纳各种农产品、金银、牲畜以作为地租。如《三国志.蜀志.李恢传》说,作为南中“大姓”的李恢,在南中“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部曲”同时又要替“大姓”服军事徭役。诸葛亮平定南中后,颁给“大姓”、“夷帅”瑞锦铁券, 命其对所属部曲和本族人民征收牲畜金宝等以贡纳上缴蜀汉官吏。 如《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西晋末年,李毅向“夷族”五十八部贵族收金、银、毡、马,“动以万计”。

  魏、晋时期,一度沿用蜀汉统治南中的政策,后晋王朝时,设军事性统治机构-南夷校尉府,“持节统兵镇南中,都监行事”,对南中各族征收的贡纳加强。由于在晋王朝统治下压榨和贡纳加重,导致民族矛盾的激化,反叛不断发生。公元202年,“大姓”、“夷帅”发动反抗,战争延续近五年,晋王朝在南中的统治一度瘫痪,南中“大姓”之间也纷争不已。爨氏“大姓”在此种形势之下,不断扩大自己在地方的势力,至南北朝后,最终造成割据局面。

  爨氏割据区域从今贵州中部以西、 云南大理以东至东北部的昭通, 曲靖和滇中为统治的中心区域。 爨氏通过宗族血缘纽带形成“大宗”、“小宗”,即为封建领主。各诸爨领主实行封闭性统治,对辖区内各族人民征收贡赋和摊派兵役及徭役,层层征收的贡赋除上缴爨氏大宗外,尽归各领主所有。爨氏几乎完全隔断了与内地政权的联系,形成一套完全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统治体系。直至隋朝,在隋朝两次军事行动中其统治势力才受到削弱,至唐朝,被中央皇朝逐步消灭。与爨氏统治大理地区的同时,滇西“乌蛮”六诏兴起,唐朝也开展了对洱海地区各部的招降活动,并人兵洱海,羁縻州县,“授其豪帅为牧宰”,并于公元664年在今姚安建姚州都督府。南诏统一洱海地区各部后,初归附唐朝,政治上服从唐王朝指挥,经济上向唐王朝上缴贡赋-通过姚州都督府来执行。随着南诏势力日趋强大,并逐步控制了爨区,与唐王朝矛盾加剧,终至公元750年南诏叛唐,出兵攻陷姚州,杀姚州都督张虔陀,爆发了唐与南诏的天宝十至十三载间的三次战争,南诏得以最终摆脱唐王朝的支配,并在对云南边疆各部族的征服战争中,扩大了自己的统治范围,建立了南诏国。在南诏统治时期,彻底终断了对唐王朝的贡物制度。南诏政权崩溃以后,内地的唐王朝也在相距仅五年的时间后瓦解。全中国陷入五代十国四分五裂的割据状态,而云南的郑、赵、杨氏政权为巩固自己的统治也无暇与内地进行更多的联系,直至大理国建国之初,内地仍处于割据纷争的状态。公元960年宋朝建立后,大理国要求与宋朝通好并从985年至1038年均遣使向宋进贡,但这种人贡,并非地方向中央上缴赋税,而是表示政治上的臣服,也是大理国与宋朝的官方贸易。宋鉴于“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的教训(唐:调徐州兵至桂林戍守南诏),对大理建立政治上的藩臣关系的屡次要求始终没有明确表态,直至公元1115年宋徽宗才答应了大理国王请示加封的要求。虽然藩属关系建立了,但北宋随着来自北方邻国威胁的加深和对大理的戒心,这种藩属关系有名无实,仅局限在大理国主动向宋的人贡及贸易往来。南宋时,大理仍继续遣使人贡。1136年,大理国王段和誉遣使人贡,要求建立与北宋时一样的臣服关系,贡品中有驯象,意为对南宋的臣服,但南宋王朝却只收下贡品中的马匹,酬给马值而拒收驯象,拒绝建立藩属关系,更多的是发展双边官方和民间的贸易关系。

  蒙古崛起,分兵三路南下攻大理以灭南宋,很快征服大理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平息了云南各地各民族的抵抗。蒙古政权在云南确立后,在原来白、彝族贵族各自统治范围的基础上,设立万户府和千户、百户所,封各民族上层贵族为千户、百户长,蒙古军官们充当大元帅,对其层层节制。1271年,蒙古帝国改为元朝,云南建行省,将原来的万户、千户、百户等军事性组织改设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仍委任土著各族中的贵族分子充当各行政机构的“土官”。

  元朝在云南建行省,结束了云南地方政权的割据局面。通过行省和下辖的“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及一些甸、寨、军民府等,将全省各民族地区纳人元朝的政治、 军事统治之下,并通过军屯和民屯,向“编民”(自由农民)直接征收赋税。在军屯中,蒙古、回回、汉军屯种的土地,由行省拨给,或指定地点自行开荒。 白族军户原来占有土地的,“自带己业田”加入军屯;没有土地的,则由“官给无主荒田”,让其屯垦,除上缴的部分产品外,其余的可自己留用。 民屯户主要是白族人民编人户籍,对有田的,命其“自带己业田”,无田的“官给无主荒田”,进行耕种, 由行省官吏向其直接征收赋税,他们交纳的赋租,与原来交给本民族封建领主们的相比较,只是五分之一。此外,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元朝云南行省则继续利用“土官”管理,继续保留各族内部生产方式不变而进行纳贡征收的办法。自元朝以后,云南完全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下,除在落后民族地区实行利用土官统治下的纳贡外,在生产发展较快的汉、白、彝等地区已完全由政府向编户农民征收赋税,实行了在中央和“三司”政权组织机构下的对云南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