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世袭的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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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世袭的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制度,元、明、清时期,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推行世袭的地方官-土官(或土司)统治,这是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云南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建立后,为了能在云南民族地区建立稳固的统治,仍然采取了对民族上层的拉拢和羁縻政策,在原来的白族和彝族贵族各自统治的地域范围内,设立万户所和千户所、百户所, 任命少数民族贵族分子为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充当土官的白、彝贵族,则仍然利用他们原来的统治方式,将本民族人民统治起来,听从蒙古贵族们的驱使和调遣。 之后赛典赤任云南平章政事,在云南建立行省,撤销了原来的万户所、千户所、百户所等军事管制性质的组织,改设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其行政区划仍是按土官地区而置的,行省下辖的路、府、州、县长官仍委任给土著各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以对各民族地区实行更有效的统治。 从有关历史资料看,元朝在云南设置的土官制度已相当完备。 在行省和宣慰司两级,一般由流官大员坐镇主治,而又兼置土官;在路级的机关中,流官与土官并治,土官的地位已相当重要; 至于府州县以下,则基本用土官进行统治。元代在云南委任土官对本民族地区实行统治,不仅在政治上较前代大大进了一步,而且在供赋、劳役的经济剥削上都大大地加深了;军事统治亦同样如此。 在元朝行省统治下的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 入朝和进贡、缴纳赋税及服兵役、服劳役,均是土官地区接受朝廷统治的重要内容。在土官统治区域,元朝除通过土官向各民族群众征收贡赋外,为巩固统治, 也不断通过土官签征少数民族军队,命土官率领从征。《元史》中常见的“爨焚军”,大抵是彝、白等族的军队,此外见于史载的还有“縻些军”、“和泥军”等。签军数目,动辄上万,如元至正六年(1346年)七月的一次,即“签云南落落蒲纳烘等处军万人”。元代对云南少数民族征派兵役的“签军”,一是用于“不出戍地方”的“乡兵”;二是用于远征安南、缅甸等以及镇压边疆地区的民族反抗,如征讨金齿及八百媳妇地区,此外向边疆邻近的其他地方扩展,直至元朝结束。 除由元朝云南行省通过各土官征派的兵役外,在各土官统治的本民族区域内,土官也即封建领主,向土官领取小块份地耕种的农奴,除要向土官提供各种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土官服劳役。 明代建立后,承袭元制,在边疆民族地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司制度。“土司”即利用土著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沿袭充任地方行政机构中的长官,以便在经济上“额以赋役”,在政治上听从封建中央的“驱调”。土司制度实质上仍是在于保留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通过土官、土吏来贡纳和征派兵役劳役,并从形式上保证全国范围内政治上的统一,达到对少数民族实行更有效统治的目的。 明代土司制较元代的土官制更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这套制度是在保证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前提下,允许土司辖区内按照本民族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内部的事务,但其前提仍然是“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疏上听命于天子”,具体说,土司按照本民族地方具体情况向本民族人民征收各种负担,以其中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土司拥有的地方武装,必须服从云南都司和明朝廷的调遣使用。 在土司统治下的各民族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赋税供物及兵役劳役制度也不完全一样。 在白族与汉族杂居地区,随着世袭封建领主经济的逐步崩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农奴由封建领主分配给小块土地世袭使用,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上,向各封建领主交纳实物地租和服劳役,并向土司土官服兵役, 成为土司掌握的地方武装力量;一方面是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失去土地的农奴成了官僚地主的佃农,封建领主逐步丧失了对农奴进行的超经济的劳役剥削。 在彝族中,一些土官是封建领主,一些土官却是奴隶主。乾隆《农部琐录》叙述明朝嘉靖年间以前武定土官进行统治的情况说:“土官专制,设曲党三人,分管地方;遮古三人,管理庄田;更资三人, 管理喇误,一应调遣,各领步兵从征;扯墨一人,管理六班快手;管理十二人,管庄田租谷。皆头目也,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畏之如虎,故土官亦藉头目之为爪牙攫噬,其势益张。”由此可见,土官除直接经营大片庄园外,其余领地则分派头目进行管理。各地头目通过原来的农村公社组织,把土地分配给农奴使用,使农奴固定在土地上,向土官提供租谷和劳役(“喇误”)。土官衙门是封建领主的政权机构,有执掌刑法、监狱的“扯墨”;有统率亲兵武装的“更资”及管理庄田向农奴征收租谷的管家等。土官通过各级头目向农奴摊派劳役;同时向农奴征派兵役,除拥有专门固定的亲兵卫队外,一应上面调遣,头目便各领所管农奴从征。 明代的丽江么些族木氏土司、西蕃(普米族)封建领主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与彝族土司大同小异。至于尚未完全脱离原始农村公社进入奴隶制或封建领主经济的“窝泥”(哈尼族)、栗些(傈僳族)、怒、“结些”(景颇族)、“峨昌”(阿昌族)、“古宗”(藏族)等民族,则分别由彝、傣、纳西等土司统治和管理,对其征收贡纳。 明清时期,土司统属地区,除白、彝、纳西族外,比较突出的还有傣族和壮族土司统治区。 傣族在明代时已从奴隶制向封建领主制迈进,明朝把傣族聚居区分割为许多封建领主统治区域,设立大大小小的傣族土司,以便于封建中央王朝的遏制。明代初年,钱古训、李思聪对今云南德宏至缅甸北掸邦一带考察后,在其所著《百夷传》里记述道:“叨孟总统政事,兼统军民,多者总十数万人,少者不下数万,昭录亦万余人,赏罚皆任其意。昭纲千人,昭百百人,昭哈斯五十人,昭准十余人,皆叨孟属也。又有昭录令,遇有调遣,则统数千人以行……军民无定籍,聚则为军,散则为民。每三人或五人充军一名。正军谓之昔刺,犹中国言壮士也。昔刺持兵器,余则负荷以供所需。故军三十万,则战者不满十万……”由此可见,当时土司统治下的傣族通过农村公社组织,把土地分配给个体家庭使用,由妇女来承担主要的生产,男子则仍按各自所属的农村公社编制起来负担军事徭役。称为“昭”的宣慰即为一切农村公社小集体之上的最高土地所有者,最大的封建领主。其下的“叨孟”等亦“兼统军民”,各级封建领主“大小各有份地,任其赋役”,向农村公社的农民征调各种经济负担和军事徭役。 依人(壮族)的情况大体与百夷(傣族)相同,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广南府的侬氏和土富州的沈氏。在土司统治下的壮族,各级土目亦通过农村公社组织向农民征调兵役劳役。 清朝时期,仍然延续明朝时对云南各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首先就是继续实行土司制度,尽管各地土司有增有废,但土司制度的根本内容仍与明朝相同。土司统治下的各民族地区兵役、劳役制度同元、明时期相比进一步完善,土司庄田内农奴及土司领地广大村社农民的各种经济负担及军事徭役较明代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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