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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后的云南赋税制度

 
 

  改土归流后的云南赋税制度,赋税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生产方式和土地制度上,生产方式和土地制度的改变决定着赋税制度的改变。从明至清代,率先完成“改土归流”的民族地区,总是地主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康熙年间,云南改土归流进人高潮阶段,在这个时期中,不仅经济条件成熟-封建领主经济衰落而地主经济发展起来的地方实行了改流, 即使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一部分地方,由于封建中央已能直接控制,也同样实行了改流。改土归流后,原来的土司、土官地区纳入了由封建中央各级地方政权的直接管理中。其在云南赋税方面的制度是:

  一是改变庄田和军屯制度。明代,以沐氏为首的大小官吏及土司占有着大量的“勋庄”、“官庄”和“庄田”,他们从农奴那里的剥削所得不上交国家,因而形成大小地方割据势力。 清康熙年间将该庄田制度废除,凡过去耕种田的汉、白、罗罗族农奴,交出一定数量的地价之后,便获得土地的个体私有权,自身也就成了各府、州、县的自由农民,直接对官府负担田赋和徭役,从而大大地增加了清政府的收人。

  在明代,所有的军屯户对土地均无所有权,只有占有和使用权,他们所缴纳的屯粮如同“佃民之纳租于用主”,还要承担繁重的军役,实际成了封建国家的农奴。清康熙年间,由于不堪重负,“军户”纷纷弃田并人所在各州、县民田之中,凡耕种者按每亩交田赋八升一合的税额向国家交纳田赋。

  二是“改土归流”后的地区,有的地区地主经济取得了完全的统治地位,一些地区地主经济则由此发展起来。但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即使是“改土归流”后的地区也存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因而赋税制度也有着差别。可分为几种情况:

  在生产发展较快、地主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滇中、滇南、滇东南和滇东,政府收回的土司田地由清政府清丈田亩,照亩上价,即让农民交纳一定地价后可自由耕种,并向政府上交一定赋税。以上好田为例,大约为一亩八升,稍差者每亩交五六升。

  在封建领主经济仍较牢固的一些地区,国家将没收的土司庄田和由土司通过村社分给农奴使用的土地,通过丈量田亩后,由农民以一定地价购人耕种,并缴纳规定的赋税。但对边远落后的民族地区,虽然形式上已改流,但小土司依旧存在,流官们仍然是通过土司征收赋役-实际上是纳贡,这些地区主要如车里宣慰司(今版纳),包括耿马、孟连、陇川、干崖、南甸等宣抚司,遮放、盏达付宣抚司,潞江,芒市、猛卯安抚司,孟定土府、镇康土州,纳楼、亏容、左能、落恐、瓦渣、思陀、溪处等长官司或土目。在这些土司区,还保持着封建领主制或封建领主制以前的经济。

  在东川、乌蒙、镇雄等彝族地区,奴隶制经济并未因“改土归流”而结束,奴隶主们仍掌握着大量的土地和奴隶人口,一般的自由农民也有小块私地,清政府只能将其中被杀或逃亡奴隶主的土地连同农民保留的少部分土地,通过丈量之后,直接向流官征收田赋,对无主的土地则从其他地区迁入汉族农民让其耕种,按亩等单位向国家负担赋税。

  在新改流的地区,清政府鼓励汉族人民进人少数民族地区垦荒,借给路费和耕牛种仔,每户分给田二十亩,“先尽熟水田给垦,熟水田垦完,再就生水田给垦,生水田又完,然后以旱田给垦”,“其田给予执照,永远为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对靠内地区兴修一些水利工程,增加灌溉面积。凡由官方兴修水和灌溉的田亩均“升科裕赋之税”,提高灌溉土地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