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的对偶婚 |
||
云南民族的对偶婚,传统理论认为,它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达时期到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婚姻形态,也是从母权制家庭向父权制一夫一妻家庭过渡的重要婚姻阶段,其特点是男女双方除有自己的主妻主夫外,还有其他不固定的妻子和丈夫,同时又“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这种对偶婚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 从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个相当长而充满了激烈矛盾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永宁纳西族反映出比较完整的母系制对偶婚特点外,其他很多少数民族在由母系制对偶婚向父权制单偶家庭的转变中,普遍经历了父权制对偶婚阶段。如独龙族,甲氏族的几个男子与乙氏族的几个姊妹同时结成配偶; 一氏族男子可娶另氏族一女子为妻,而他还可和别的氏族的其他女子结成非正式的夫妻关系。此外,从夫居现象在很多民族中也很普遍,如基诺族男子婚后经数日的夫妻生活便可正式将妻子娶到自己的氏族家中。 与基诺族类似的其他民族,如布朗族、哈尼族、拉祜族等往往经历了短暂的夫妻同居后才实现从夫居。它既反映了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斗争过程,也反映了对偶婚晚期阶段父权制已初步确立的情况。 从大量的民族调查材料中可以看出,从1949年直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云南很多民族遗存着母系制对偶婚,也遗存着从母系制对偶婚向父系制单偶家庭过渡的父系对偶婚。前者是以母系计算血统的“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后者是以父系来继承遗产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婚姻形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