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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态的云南民族婚姻家庭制度及习俗文化

 
 

  云南民族婚姻家庭制度及习俗文化,云南民族众多,由于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加上各民族所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构成了云南民族各民族独特的婚姻习俗文化。人类婚姻习俗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一定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各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而一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又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千姿百态的云南民族婚姻形态和习俗文化,源于各民族在新中国建立前不同的社会形态。其社会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1949年前尚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的,如独龙、怒、基诺、佤、景颇(部分聚居地区)、德昂等民族部分聚居地区。苗、瑶族存在大量原始公社制残余。

  第二,1949年前尚处于奴隶制的,如凉山彝族。

  第三,1949年前尚处于领主农奴制,如傣、藏、彝、哈尼、白、纳西等民族聚居的地区。

  从各民族的居住生活和经济生产类型来看, 基本呈立体阶梯状分布,即坝区稻作农业,半山梯田稻作农耕,山区牧耕和畜牧农业几种类型。

  这种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决定了云南各民族婚姻家庭形态和制度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序列性,作为序列性讲在上一节已讨论过,作为特殊性讲,即各民族在1949年前均有着各自的婚姻家庭形式和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历史和文化的积淀,还一定程度地保留并延续了这种婚俗及家庭形式,并成为民族习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