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区牧耕文化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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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山区牧耕文化民族,彝族。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彝族居住分布十分广泛,其婚俗分为几种类型。首先是接近汉族的婚姻习俗。如滇南石屏县坝区的彝族,其婚俗与汉族相同,要父母包办,父母同意后再测八字,男家要向女家送聘礼,婚期要择吉日,有鼓乐唢呐吹奏,以花轿迎新娘,至新郎家拜天地、父母等。 云南小凉山彝族的婚俗则反映了奴隶制的特点,与严格的等级制相适应,这里基本的婚姻特征是等级内婚,黑彝贵族禁止与奴隶通婚,如果私下相爱发生关系,则按习惯法惩处。婚姻的不自由和买卖性,使新中国成立前很多彝族青年的婚姻爱情发生了悲剧。这里还盛行着转房制,即夫死后妻可能转嫁给夫之兄或弟,若无同胞兄弟则转嫁给夫之堂兄。弥勒县西山阿细彝族山寨,多有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公房”,十五六岁后的男女青年要到“公房”生活。在永胜县的他留彝族,虽然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但对偶婚甚至群婚现象依然明显。 藏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1949年前,也残留着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习俗,几个姊妹共招一夫或几兄弟共娶一妻。通婚范围比较广泛,一般是等级内婚制。藏族青年男女婚前有社交自由,常在牧场、庙会和节日里寻找意中人,经父母同意,便可结为夫妻。藏族婚礼很热闹,唱歌跳舞,喝茶饮酒,尽兴而散。离婚的少,但比较容易。离婚后子随父,女随母。寡妇再嫁不受限制。 普米族。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通婚范围很严格,实行氏族外婚、等级内婚的规矩。普米族的婚俗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婚礼上,双方交换猪心,表示“永结同心”,还要祭锅庄。宁蒗地区普米族还有“抢婚”的习俗。姑娘结婚那天,仍随父母下地劳动,迎亲的人来了,派人到山地里捕捉女子,“劫”后高喊:“某家请你去吃茶。”顷刻间,村里的姑娘们跑过来,簇拥着新娘举行婚礼。兰坪、维西等地普米族则举行“对歌”迎娶仪式。 傈僳族。一夫一妻制为主的个体家庭。过去盛行姑舅表优先婚配和妻兄弟媳转房制(即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妇)的同时,一些地区尚保留着亚血缘族内婚的残余,表现为同一家族的男女,除亲兄弟姊妹外,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可配婚,这显然是由早期的族内血缘群婚转化而来的。 拉祜族。一般实行族内婚,很少与他族通婚。婚姻家庭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其婚俗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求偶的男女双方均可主动,若女方主动,则邀本村姑娘去小伙子的村寨唱动听的歌,待小伙子出来欢迎她们。新婚之夜,新郎新娘不在家里过夜,要到山上歇宿,待次日由亲友把他们找回来,青年们围着火塘翩翩起舞,通宵达旦。有的地方,婚后男子要入赘三年。有的地方,若是小伙子主动追求姑娘,经同意并提亲后举行婚礼,礼毕,新郎需带生产工具到女家上门,一般是三年,但也有只住三天的。夫妻若离异,请村寨长老出面作证,点蜡烛祷告天地寨神,用一条丝线男女各持一端,由巫师祈祷之后,烧断丝线,即为离异。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请“离婚宴”。拉祜族支系苦聪人,1949年前还保留着由母系家族成员组成的村落,称为“卡”。在每一个“卡”里,虽多半已是个体家庭,但集体生产、原始共产制的生活原则还是必要的补充。其婚姻制度是单偶婚,实行氏族外婚,每一个氏族都较固定地同一两个异姓氏族通婚,从而结成狭小的通婚团体。现今仍可找到几个兄弟分别与几个姊妹通婚的事例。在婚姻习俗上,男子为了娶妻,须先到女方家履行五至十年的义务劳动。 佤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违反者受罚,处罚很重,如抄家或驱逐出寨等。佤族转房很普遍,此外一般还盛行姑舅表婚。男女青年十五六岁后即可“串姑娘”,男女青年们结成同性伙伴,对唱情歌,经一段时间集体串访后,进入单独活动。双方关系确定后,男的向姑娘要一件东西(如头巾、衣服等,代表姑娘的灵魂),请同伴送给自家父母说:“你儿子已把姑娘的灵魂拿来了,你们是不是同意?”男方的父母立即做稀饭,宴请亲戚邻居,将此事公布于众,并杀鸡看卦,以凶吉。看卦后,把结果告诉女方父母,这时女方同意,男方要连送三天的酒去,选吉日订婚。 景颇族。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有幼子继承财产的习惯。长子、次子婚后一般都在父母家附近另建新居,成立自己的小家庭,幼子则留下与父母同住。景颇族实行单方面的姑舅表婚,即舅家的女儿生下来就是姑妈家的儿媳;相反,姑妈家的女儿是绝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这就是景颇族的“血不倒流”的婚姻规则。景颇族家庭形成一种特“姑爷种”和“丈人种”的关系。即“姑爷种”姓氏的男子可以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一家女儿。这种婚姻关系一般要三个姓氏才能联结成环状婚姻系统。此外,景颇族在过去还有妻兄弟、妻叔伯婚,即夫亡后其妻只能转嫁给同家族中的男子,这样往往造成多妻现象。女子在婚前社交自由,未婚女子怀孕后,可以指腹认父,非婚生子在社会上受歧视。 怒族。1949年前怒族婚姻制度虽已进入一夫一妻制,但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兄弟姊妹之外,其他如从兄弟姊妹之间、再从三从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成配偶,这说明怒族的婚姻中亚血缘族内婚遗留较多。贡山怒族过去还曾流传“讨男子”的婚俗,即男子出嫁,说明了母权制氏族社会的留存。 此外,各地怒族还普遍保留着“妻兄弟妇”的转房制。在怒族亲属称谓中,还保留原始血缘亲族制的一些痕迹。 怒族称父亲为“奥朴”,称母亲为“奥米”,凡属父亲之兄弟辈的配偶和母亲的姊妹辈,均被统称为“奥米”。这显然源于古代群婚中母亲的诸姊妹也应是父亲辈当然的妻子;反之,父亲的诸兄弟也应是母亲辈当然的丈夫。 独龙族。与落后的经济相适应,1949年前独龙族在家嚏婚姻习俗方面保留了更多的原始公社残余。 从原始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多种复杂的形态都有存在,它反映了家族公社解体时期的特点。 在独龙族的氏族外婚制里,有固定的氏族外婚集团,甲氏族的几个弟兄与乙氏族的几个姊妹同时或先后结成配偶,这种婚姻关系独龙语称为“伯惹”,意即“弟兄和姊妹的婚配”。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在固定的婚姻环状连锁集团中,甲氏族的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可以成为乙氏族每一个姊妹的丈夫。 因此,独龙语称两个婚姻集团之间的一切男子为“楞拉”(丈夫), 称一切女子为“仆玛”(妻子)。在对孔当、丙当、学哇当三个家族公社的48对婚姻缔结关系的调查中,有18对是这种对偶形式。此外,妻姊妹婚在独龙族现存婚姻关系中也十分普遍。独龙族盛行着另一种婚姻现象是一夫多妻制,这是伴随着父权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也可看作是妻姊妹婚的另一种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去世,按习惯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也一并转给三弟。当妻方没有更多的姊妹可娶为小妻时,允许在其他氏族成员中另娶小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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